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云财会〔2009〕8号)


各上市公司、省级企业集团公司、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我省各上市公司、省级企业集团公司、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为做好2008年年报的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要认真学习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2008年年报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省级企业集团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当重点贯彻以下要求: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二)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