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二)地下矿山必须做到“三防二消灭”。一是防通风不畅,要按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机械通风,严禁掘进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二是防大面积顶板垮塌,要按设计规范做好开采设计和留设保安矿柱,加强顶板管理和巷道劫支护;三是防穿透水,严禁工作面顶水作业,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规定,采取“探、防、堵、截、排”等措施消除水患。“二消灭”即:一消灭独眼井。矿井、采区工作头(面)严格做到至少有二个通达地面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设置必要的应急标识。二消灭井下无领导带班现象,大力推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跟踪系统建设。

  (三)非煤矿山尾矿库必须做到“三规范四不准”。一是规范工程设计;二是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三是规范安全现状评价。“四不准”即:一是不准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二是不准超量排放储存尾矿;三是不准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四是不准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擅自恢复生产。

  三、防范未然,切实做好汛期和地灾防范工作

  目前,我市大部分地区陆续进入汛期,大量的降水及暴雨、洪水极易诱发各种灾害。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头绪多。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针对汛期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防范措施,强化防范手段,搞好汛前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督促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进一步摸清矿井周边的水文地质情况,制定严密的防汛、防水、防灾措施。要建立预警强制撤退机制,凡遇大到暴雨的天气,下山开采的矿山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对存在地质滑坡隐患的非煤矿山,要组织专家进行危险性评估,该停产治理的必须立即停产,该实施搬迁避让必须立即立即搬迁,并实施关闭,确保安全。

  四、从严执法,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效能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强化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特别是对取得许可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的各项法规标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