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从2009年起,州委、州人民政府已将小额担保贷款列入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并将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细化下达到各县,各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的按期完成。州政府将定期派出督查组深入各县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效率。各县要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创建信用社区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函〔2007〕288号)精神,切实做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以此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逐步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创业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前景好的,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完善扶持政策,培育创业主体
(一)税费优惠。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税费政策按国家和我州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