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6月底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完成至少5个行政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试点阶段要注意总结经验,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推广。
3、实施阶段(2009年7-2010年3月)
本阶段要以试点成果为样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县市区在自检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县市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事前、事中、事后调研,掌握和解决全市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4、汇总上报阶段(2010年4月-6月)
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2010年6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各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并上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
(三)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
1、要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人员、队伍和测绘仪器设备,开展农村居民点内的宅基地调查,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同时要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做好农村居民点内各类用地统计,补充二次调查成果,建立农村村庄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库,完善农村村庄地籍资料。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各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2、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要充分发挥乡镇土地办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3、理清全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历史资料,摸清县、乡、村、组农户底数。土地登记发证是项严肃性工作,法律性强,必须由各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登记发证,归卷建档。还有部分农村宅基地档案资料存放在各个乡镇的,必须收集移交各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为维护严肃性,土地登记通告、申请书、收件单、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审核表、登记卡、归户卡等登记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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