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制定计划,明确任务
为配合部、省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全市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阶段(2009年1月-3月)
各县市区要紧扣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结合点,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走村入户的同时积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要充分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当前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大局和现状,为全市的发证工作找对路子,把好脉。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2、试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