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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重庆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公务员奖金标准

  附件1:
  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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