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2009年6月16日
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