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促进咸阳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促进咸阳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促进咸阳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咸阳市中心支局 2009年2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外汇管理对促进咸阳涉外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保增长、防风险、促平衡”的总体思路,结合咸阳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思路,锐意进取,进一步推进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
1、完善联网核查政策,提高进出口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企业在2008年上半年出口,9月30日之后收汇的,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可凭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为企业办理收结汇手续;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因汇率差形成的多收汇、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的佣金收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银行在审核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2、提高来料加工收汇比例,扩大加工贸易企业收汇。将来料加工出口收汇比例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按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3、简化付汇手续,便利企业进口用汇。为便利新登记企业及时付汇,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材料后,即向企业出具“已登记进口付汇名录证明”,企业凭此证明即可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业务;企业在省内跨地区开展进口付汇业务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货到项下进口付汇,付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与电子底账一致的,银行即可办理付汇手续。
4、改进核销管理方式,方便企业办理核销。积极推广进出口收付汇远程核销,减少县域企业核销成本,促进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对于因产品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汇率变动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引起的进出口收付汇差额,及时给予差额核销。
5、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便利企业退税。对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申请远期收汇备案的,外汇局在进行相关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备案。对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