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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09]3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办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落实责任,并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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