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及时清理沿街建筑物和设施表面的野广告,野广告滞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定期组织辖区单位清洗建筑物立面。
4、公厕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洁,及时修复破损设施,保持干净卫生,年内各区公厕设计、数量、布局、设施和管理均达到国家行业标准。
5、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足道路清扫、洒水车辆,配齐垃圾箱、垃圾室内收集中转站、环卫工人休息场所以及环卫专用停车场等环卫基础设施。环卫专用车辆按照每万人2.5台标准配置,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率达到70%以上,主要街道、公共场所设置美观、耐用、防蝇的垃圾箱,完善垃圾收集系统,垃圾站地点适宜、容器密闭、环境清洁。
6、便民摊群点作到“三进”,即进小区、进门店、进超市和市场,彻底取缔未经批准的占道摊点、夜市和市场。加强已经批准的临时性摊点的管理,限定经营时间,限定经营规模,限定经营内容,摊位划线摆放,整齐有序,干净卫生。
7、按照市执法局的核准,搞好非机动车辆保管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8、做好辖区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各镇、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作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群众性的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单位庭院及居民小区整洁干净、无卫生死角。新建和有规模的住宅小区建设有袋装垃圾屋。沿街居民住宅阳台无乱挂乱堆放现象。
9、加强环卫队伍建设,杜绝乱收费、乱设立占道经营摊点行为。
10、室内高等级市场建设力度大,市场达到国家卫生城市验收标准。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
2、集中力量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执法活动,从严查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乱拉乱道、噪音扰民、野广告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集中力量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形象的临建和超期临建,拆除违章建筑。拆除建筑物和地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各类广告牌匾,做到与环境协调、整洁、规范、美观。
3、抓好人行道非机动车辆保管站设置核准和机动车辆停放点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
4、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进行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标志、服装、证件统一规范,形象良好。落实定岗、定位、定责、管理制度,初步实现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城市。聘请10名以上义务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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