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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经过评审通过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实施过程中须进行工程变更时应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对工程安全、工程合同和工程资料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施工问题。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资料管理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设置项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总规模、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局及各区县分局在项目实施期间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工程资料验收、实物验收和项目竣工决算三个部分。
  (一)项目工程资料验收具备的主要文件:
  1.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和设计图纸;
  2.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3.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交的资质证书和人员上岗证书;
  5.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预验收文件;
  6.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交的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项目影像资料。
  (二)项目实物验收采取现场直观检查的方法,检验项目的质量和数量、功能和性能。
  (三)项目竣工决算具备的主要文件:
  1.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报告、勘查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
  2.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财务部门签署的项目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表;
  3.施工单位和勘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
  4.监理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单位提交的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5.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文件。
  第十六条 市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其主要步骤为:
  (一)施工单位汇报施工情况、自检结果和项目实施过程;
  (二)监理单位汇报监理工作情况和项目预验收结果;
  (三)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项目总结汇报;
  (四)验收组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五)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验收组将存在的问题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后再进行复验。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移交和资料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竣工验收记录
  2.项目竣工决算记录
  3.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大纲
  5.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报告大纲
  6.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大纲
  7.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大纲
  8.项目竣工决算表
  9.项目资金预算表

  附件1
  项目竣工验收记录

验收内容

验收记录

序号

施工项目名称

1

 

   

2

 

   

 

 

   

3

 

   

4

 

   

5

 

   

6

综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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