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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加强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管理工作,使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市局制定了《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四日

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的项目。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年度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进行认定,审查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
  (三)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重大工程变更事项作出决定;
  (四)组织和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求汇总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完成情况;
  (五)监督项目移交和项目档案资料归档,检查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第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年度项目的申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四)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项目实施期间进行巡视检查,协调各方关系,对一般工程变更事项作出决定;
  (六)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影像资料;
  (七)进行项目移交,委托项目后期管护,监督检查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八)接受有关部门及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程序管理。严格执行立项文件批准的资金使用方向,确因实际原因需要变更立项条件时,须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应重视与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项目整体效益。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在规定的年度内实施完成,跨年度项目应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和说明原因,并提出完成时间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可划分为项目前期工作费、项目治理工程(保护工程)费和项目监督管理费。
  (一)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地质勘查、工程设计和工程招标费用,取费标准执行《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二)项目治理工程(保护工程)费是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工程施工费用,取费标准可参照行业或地方预算定额执行。
  (三)项目监督管理费包括项目实施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各项组织协调、工程监督、质量监理、资金监管、绩效考评以及项目验收阶段的成果整理和项目移交等工作费用。主要由业主管理费、项目监理费和竣工验收费组成,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的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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