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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井取水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井取水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83号)


秦都、渭城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下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努力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咸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井取水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市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井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配合,对市区企事业单位现有自备水源井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核清底子,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各自备水源井企事业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调查,不得瞒报、漏报、少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拦调查工作。
  三、市区自备水源井取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咸阳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具体以各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井实际取水量作为计征依据,不得以其它环节作为计征依据。
  四、各企事业单位自备水源井取水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收取,自备水源井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由环保部门按实际计量据实收取。水利部门要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计量抄表工作,各自备水源井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
  五、各自备水源井企事业单位要按年度如实申报自备水源井取水量,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对于拒报、漏报、少报取水量,拒绝、拖延正常计量工作,抗拒执法检查的,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排污许可,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六、收取的自备水源井取水污水处理费要全额上缴市级污水处理费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统筹安排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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