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全市各级财政要按有关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公共卫生服务和专项业务经费给予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应随经济发展和项目扩展逐步提高。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地方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17.5元。我市为二类地区,省级 补助30%,人均为5.25元。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人均12.25元,市级财政按原比例对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元,对兴平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75元。秦都区、高新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25元,兴平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5元。
五、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
各区(市)要认真执行《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陕编办发〔2006〕126号),根据服务人群(包括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辖区范围、服务内容,按照结构合理、适应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人数,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市、区(市)人事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在2009年内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六、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办法,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招聘、全员聘用,不搞终身制。新进人员,按照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遵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纳入统一公开招聘范围,实行公开招聘。在职人员实行三级聘任制,区卫生局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主任聘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聘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严格准入资质,保证人员质量。对取得国家、陕西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及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者优先聘用。建立因事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
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应成为职工收入的主体。鼓励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绩酬挂钩、按劳分配,不吃大锅钣。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市卫生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指南制订具体考核办法。省对市、市对区(市)、区(市)对机构、机构对工作人员,逐级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以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机构经费,确定人员绩效工资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倾斜的激励机制。
七、建立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