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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八、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23.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探索建立稳定、便捷的筹资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逐步扩大住院单病种目录,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科学设计门诊统筹方案,积极探索门诊补偿的有效方式,扩大受益面。完善报销直通车制度,方便农民报销。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报销水平。加强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逐步实行全县、全市联网,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
  24. 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县级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活动。财政、卫生部门要制定严密、科学、易操作的基金支付程序,完善公示办法,加强社会监督。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加强费用支出的审核、统计和稽查。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强化支出审核,及时拨付基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造成基金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领导
  25.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农村卫生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切实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府投入,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卫生工作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奖励办法
  26、根据省政府奖励办法,市政府对全面完成乡村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乡镇卫生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验收合格的按照每个乡镇卫生院1000元、每个村卫生室300元的标准,对各县市区政府予以奖励;对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工作的各县市区政府,予以1万元奖励;对全面完成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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