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意见
(咸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关注农民群众健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精神,加大了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职工工资得到全额保障,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基本到位,使我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前三年实现全覆盖。2008年,农民参合率达到92%,报销费用从2005年平均530.7元提高到1106.2元,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缓解。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9〕1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和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农村卫生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城乡卫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 全市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和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基本建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管理水平有效提高;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素质明显提高;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药品虚高定价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群众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加快村级卫生组织建设发展
3.科学规划,及时完成村卫生室的设置。各县市区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规划、布点及登记工作。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办,也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或其它社会力量办。村卫生室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面积、服务人口、交通条件等,合理布局,以方便群众、有效利用。
4. 严格标准,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市区应在201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建设,建设标准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建设标准化示范村卫生室的通知》(陕卫农发〔2008〕360号)要求执行。村卫生室应做到诊察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面积应相应提高。对业务用房未达标的进行改扩建或新建,要充分利用其它村级空闲场所(如闲置的小学等)进行改造。对达到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省、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以县为单位省政府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万元,市政府给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000元。各县市区力争拿出不低于市级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建设一定的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吸纳社会其它资金投向村卫生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