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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咸政发〔200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交通和航空安全,现就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以咸阳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耕作区域,陇海铁路、西铜高速、西宝高速、福银高速、312国道和关中环线两侧2公里地带,城市规划区以外5公里范围,文物保护区、油库、林地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1公里区域内,以及南部六县市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全市范围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田间地头、渠边树旁严禁堆放秸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对重点区域派驻监督人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严防死守,确保辖区内不烧一把火,不冒一缕烟。
  四、环保、公安、农业、农机、交通、科技、监察等部门要协同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环保、公安部门要组织禁烧联合巡查队,坚持24小时不间断地全面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要及时进行处置。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国、省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农业、农机、科技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禁烧工作失职事件的查处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五、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大力宣传禁烧工作先进经验,及时曝光焚烧典型事件,努力营造强大舆论氛围。
  六、凡违反本通告,在禁烧区域内随意焚烧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环保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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