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地名普查各工作通过验收后,由各地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上报资料包括:
(一)地名普查成果目录。
(二)成果分类统计表。
(三)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
(四)地名普查图(草图一份,成果图二份)
(五)地名信息数据光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参照本规程制定辖区内的地名普查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第二次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申报审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类别 编号
标
准
字
形
|
| 异
体
字
形
|
| 所
属
方
言
|
| 读
音
|
|
来
历
含
义
|
| 现
代
辞
书
记
载
|
|
分
布
范
围
|
|
申
报
处
意
见
| 县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地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国
家
审
定
意
见
| 审定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附件2
地名代码的具体格式
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 第二段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 第三段
(地名属性类别代码)
| 第四段
附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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