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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地名普查各工作通过验收后,由各地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上报资料包括:
  (一)地名普查成果目录。
  (二)成果分类统计表。
  (三)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
  (四)地名普查图(草图一份,成果图二份)
  (五)地名信息数据光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参照本规程制定辖区内的地名普查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第二次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申报审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类别            编号

 

 

 

 

 

 

 

县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地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审定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地名代码的具体格式

  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段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第三段

(地名属性类别代码)

第四段

附加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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