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峰:所在山脉、高程、所在(跨)行政区。
山口、关隘:长度、宽度、高程、所在山脉、所在(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
沼泽:水源、土壤类型、年均温差、深度、长度、宽度、面积、年均温度、气候类型、年降水量、年无霜期、动植物种类、所在(跨)行政区。
森林: 水源、长度、宽度、面积、气候类型、年均温度、年均温差、年降水量、年无霜期、土壤类型、植被种类、所在(跨)行政区。
洞穴:宽度、高度、长度、面积、容量、海拔、土岩类型、所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
第七章 地名信息的数字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地名信息的调查、整理和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民政部制定的《基础地名数据库数据分类和数据项设置》行业标准,根据其中的相关技术规定制定地名信息数据项和信息数字化处理(参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地名信息在数字化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民政部制订的《地名代码编制规则》编定地名信息代码。在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中每一条地名数据都要对应唯一的数字代码,与行政区划代码共同构成地名的完整代码,该代码是地名属性数据与地图数据关联的重要接口码,在数据上报、下发中都要使用这一代码,因此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编制。
第二十八条 地名信息数字化完成后要及时充实到地名数据库中,完善本地地名数据库,作为地名公共服务的信息基础。地名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制定的《
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章 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地名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市民政局负责。省民政厅,对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验收标准:
(一)各项普查成果内容完整,不错不漏。
(二)地名总目录、分类统计表、成果表内容填写齐全、准确。
(三)地名普查成果图,标注清晰,位置准确,所用标图符号正确,标注内容完整。
(四)地名考证准确无误。
(五)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调查项目的手续、记录、录音、照片和表格的填写等内容都完备无缺。
(七)地名总目、分类统计表、成果表、地名图及文字材料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八)普查成果实现数字化,并输入地名数据库。
(九)上述各项不合格的,要重新调查补充、修订。合格的则由调查人和审核人共同签字。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地名普查成果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名单,普查工作成员名单。
(二)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所搜集各种史料。
(四)外业调查资料。
(五)走访和召开座谈会记录、会议纪要。
(六)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七)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各种材料。
(八)地名普查成果目录、成果分类统计表。
(九)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
(十)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
(十二)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