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的规范,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四条 对带有区域性或有一定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由市级地名普查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标注含义及当地读音,并填写地名地方用字读音申报审定表,报省级地名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遵照国家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 普查图的标注
第十六条 普查工作用图,在农村使用1:5万比例尺(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在城市(含县城)的普查工作用1︰1万比例尺(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普查工作用图一式三份,1:1万、1:5万比例尺地形图由省民政厅提供。
第十七条 地图标注使用红、蓝、黑三种颜色。文字用仿宋体书写。
第十八条 实地有名而地图上没有标注的,用红色笔将地名标注在该点位周围的适当位置,其标注次序为1右、2上、3左、4下。
第十九条 地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用蓝色笔圈上此地名。
第二十条 地图上的名称与实地地名不符的,要经过地名标准化处理,确定一个标准名称。用黑色笔圈上图中的地名,用直线拉出图外空白处,标注标准名称。
第二十一条 普查工作完成后,各市、县(市)地名普查部门应标注地名普查工作图,草图一份,成果图二份。
第六章 普查成果表的填写
第二十二条 普查过的地名按照本规程要求,填写《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并编制地名普查成果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表组成内容:
(一)地名代码,是指按照一定规则用数字对地名进行编码以代替地名。
(二)标准名称,指经过普查后确定的标准名称,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标注(标准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
(三)类别,指地名所代表的地理实体的分类。
(四)图上名称,指地图上标注的名称。
(五)其他名称,指出该实体的别名、曾用名、简称等。
(六)地理位置,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精确到秒),高程(精确到米)。
(七)地名的来含义和历史沿革,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和演变。
(八)地理实体信息,指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基础地名数据库数据分类与数据项设置》标准要求,概述该地理实体除名称以外的相关属性信息。(详见第二十五条)
(九)资料来源及出处,指地名含义、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等信息资料来源和出处。
(十)图号和比例尺,指该地理实体所在地图的图号和比例尺。
(十一)登记时间、登记人、审核人,指对地名信息登记的具体时间、登记人和审核人。
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表中填注。
第二十四条 地名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地名代码共有20位数字,分为四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