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陆地水系名称,包括: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含洲、矶),瀑布,泉(含地热),峡谷(含河谷)等。
12、陆地地形名称,包括:平原(含低地、洼地)、盆地,山脉,丘陵,山峰,山口、关隘,沼泽,森林,洞穴等。
第五条 此次地名普查,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同时应按照此次地名普查的相关要求对第一次地名普查的成果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
第二章 普查的实施
第六条 地名普查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则,做好必要的物质和人员准备。
(二)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原始资料,其主要有:
1、整理、查阅和校正历史资料。要充分利用地名管理部门现有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的成果资料、历年地名命名更名统计资料、年鉴、地名志、地名录、地方志、专业志、谱牒、碑刻、文物考古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等。
2、调查、收集现势资料。要积极与各相关政府部门协调,争取配合支持,收集包括与地名有关的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的文件、通告、简报、统计资料等现势资料。
3、外业调查、走访座谈、实地踏勘测量和拍摄实体照片等。
(三)标注地名普查图。此次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在农村使用1:5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城市(含县城)使用1:1万比例尺地形图。要根据调查收集的成果,将相关地名标注在普查工作图上,特别要将实地有名而地图上没有标注的、地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以及地图上的名称与实地地名不符的在普查图上标注出来,形成地名普查工作成果图。
(四)调查成果的标准化、数字化处理。对调查所得的各类地名信息数据在标准化的基础上,通过地名普查成果表的形式加以整理、分类、归纳、分析,对普查成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及时充实到地名数据库中,完善地名数据库。
(五)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归档。各地要按照规程要求,对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做好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市民政局,应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制定地名普查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章 地名的调查
第八条 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地名普查范围、内容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全面搜集与当地历史发展相关的资料,如地方志、地图、碑刻、文物考古资料等,包括与地名有关的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统计资料等,查清普查范围内地名的语种、汉字的标准书写和读音、名称含义、历史沿革以及相关的属性信息。
第九条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相关人员、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普查范围内地理实体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地理实体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或地名用字不规范情况,并完成实地踏勘工作。
第十条 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在农村使用1:5万比例尺地形图,在城市(含县城)使用1︰1万比例尺地形图。
第十一条 将查阅的历史资料和现势资料,与外业调查所得成果相结合,进行认真核对、分析,并依照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
第四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二条 普查的各类地名均应按照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处理,避免使用生僻字、次生僻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