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2009年5月下旬-6月底为准备阶段。各县(市、区)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及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方案,进行业务培训,查阅收集相关资料;7月-9月为外业调查登记阶段,以各责任单位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9月-10月为考证录入阶段,各地将普查资料分类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逐级上报;11月-12月底为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完成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和普查成果的应用,建立扬州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消亡地名资料库,对扬州地名网数据进行更新。
六、加强组织领导
地名普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做好组织、发动、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专人做好地名普查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明确具体负责同志,并组成相关工作班子,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真实、有效、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附: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导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指导规程。
第二条 此次地名普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全省范围内的地名及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补充、更新、完善,并进行标准化、数字化处理,从而全面掌握当前全省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为建立健全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推动我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此次地名普查以市、县(市)为基本普查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地名普查的内容:
1、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等。
2、非行政区域(行政区以外的人为划分的区域)名称,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等。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
4、居民点名称,包括:居民住宅区、自然村(镇)等。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公路(含国道、高速公路等),市、镇区道路(包括街、巷等),车站(含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公交站、农村公交站、地铁站)、停车场,水运港口、渡口、航空港(飞机场),桥梁,隧道等。
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包括:井、水库,池塘、蓄(泻)洪区,水渠(含运河),堤堰(含大坝),发电站等。
7、纪念地、旅游景点名称,包括: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8、建筑物名称,包括:房屋(八层以上高层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9、单位名称,包括:党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10、海域名称,包括,海洋,海湾,海峡,岛屿(含沙、滩、礁、岛),群岛(礁),海岸、滩涂,半岛、岬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