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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处负责市级管理的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征收、综合信息、调查研究、对代征单位进行工作检查指导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市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征收稽查、综合协调、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工作;对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税部门要强化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为基金的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基金征收管理人员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权属于市政府。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基金须由使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转市价格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市政府批准拨付使用。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用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使用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众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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