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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在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实施租金补贴、税收优惠。对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营运正常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对于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4、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 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注册资本在3 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6、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各级残联审核,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制定)。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购买培训服务成果。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创业者创业培训体系,政府通过购买培训成果,积极引导民办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参与创业工作,使其成为公益服务平台的补充。
  8、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创业成功,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用工在50人以上,且安排本市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占职工人数60%以上的,创业者适龄子女可以照顾进入本市重点职业类学校就读。对成绩显著、公认度较高的自主创业企业和个人授予有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四、积极提供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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