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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扬府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大力实施城乡统筹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对就业的倍增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牢固确立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导向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原则,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强化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加快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新格局。
  鼓励全市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通过自筹资金、自找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创办企业、合作组织或者开办新的项目。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
  鼓励城乡创业者融入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发展之中, 领办和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企业和实体。各显其智、各展所长,以技能创业带动素质就业。
  鼓励和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扬人员等创业,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计划至“十一五”期末,全市创业培训3万人;扶持自主创业1万人,培育创业典型100个,创造就业岗位10万个,带动就业4万人。
  二、全面开展各类创业培训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向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凡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从2009年起,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建立创业引导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建创业型城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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