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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9、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县(市、区)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利用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
  10、促进骨干企业及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搭建创业平台,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1、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部署,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全市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市劳动保障、教育、人事、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从事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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