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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扬府办发〔2009〕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1、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实施力度更大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质量更优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2、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责任,通过更加扎实的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3、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作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4、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提供专门办公场所,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加快建设一支人员稳定、素质优良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
  5、建立财政支持和保障制度。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践和就业能力培训以及强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等,促进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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