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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3、强化考核管理。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扬州市乡镇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办法》,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推动市级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转型升级。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深化集中区建设目标的管理和考核。
  4、改善服务环境。加大软环境建设力度,对进区企业和项目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按省级开发区的审批方式和流程进行。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相关鼓励扶持政策,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除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检查外,不得对乡镇工业集中区进行无序地、突然袭击式地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乡镇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办法》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扬州市乡镇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条件和对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均可列入参评对象。
  1、具有乡镇工业集中区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集中区建设规划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规划应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等衔接,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产业规划应与《扬州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发展规划》和《扬州市工业万亿战略规划》等产业规划相衔接。
  2、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集中区内至少实现五通一平(即给水、排水、通路、通电、通讯及土地平整)。并已建设不少于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
  3、具有高效运作的管理服务机构。能承担开发、建设、管理等职能,为进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启动建设为产业、企业配套的融资、商务、物流、科技等公共服务平台。
  4、具有一定的规模。区内工业企业营业总收入10亿元以上,规模工业企业20家以上;产业特色较为明显,主导产业占有40%以上的份额,龙头企业产销规模占特色产业50%以上。
  5、具有持续发展的竞争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品牌企业或产品。
  6、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工业集中区注重环境保护,有必要的环保基础设施,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实行污染集中治理,达标排放;主要生产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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