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的通知
(浙海渔政〔2009〕24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农业部渔政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启用以来,我省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要求,实施相关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工作,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本着方便渔民和申请人、符合本省管理工作实际的原则,根据农业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和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捕捞许可办理流程,我局研究制定了《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浙江省海洋
渔业捕捞许可办理规程(试行)
根据农业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和农业部渔政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捕捞许可办理流程要求,为规范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工作,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办理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的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特制定以下办理规程:
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办理
申请人申请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以下称船网指标)必须具有船网指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称渔船系统)中对有效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来获得。但申请渔船更新改造不需注销被改造渔船的许可证。
申请制造渔船的主机总功率不得超过淘汰渔船许可证主机总功率的合计数。如淘汰渔船主机总功率小数点后不足5的,应去除小数点后数据进行合计。
拟淘汰渔船的许可证持证人非申请人本人的,应先办理船网指标转移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项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