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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函
(浙安委办函〔200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近期,省政府批转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工作意见》(浙政发〔2009〕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贯彻执行《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意见》依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危险化学品产业准入、安全水平提升、法规标准完善、执法能力提高、长效机制建设等五个方面全面系统的提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十七项工作措施和要求,这些措施是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治本之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市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按照政府统一协调、部门牵头负责和协作配合的要求,认真组织并逐条抓好《意见》贯彻落实,促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订方案落实责任。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工作方案要做到目标清晰、内容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到位;具体工作措施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市政府和《意见》明确的各责任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我办将按省政府要求适时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工作。
  三、加强沟通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市政府要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边际、交叉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联系沟通,共同推进《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省级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意见》的责任处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请于6月30日前一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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