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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空间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各类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别;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工业用地还应当包括标准厂房建设要求;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五)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县和县级市的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10平方公里以下的产业集聚区,可以将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并编制,但主要内容不得缺项。

  第十四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报批。

  第十五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上报审批的产业集聚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产业集聚区规划评审会纪要、专家意见落实情况为必备附件。产业集聚区规划说明书和图纸必须加盖规划编制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第十七条 上报备案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表达。其中,书面文件中,规划文本和附件采用A4规格装订,规划图纸按照A3规格成图,折叠成A4规格装订。电子文件中,文字格式采用Word文件格式,图纸采用CAD格式。

  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在文本中明确,要语句完整,单独成条,采用黑体字下划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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