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由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鼓励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豫承担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编制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产业集聚区的定位、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区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第九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期限,近期至2012年,远期至2020年。
第十条 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编制内容:
(一)分析确定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
(二)分析确定包括产业集聚区的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等的规划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明确发展空间范围,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产业集聚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五)确定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
(六)确定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规划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的产业集聚区还应考虑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
(七)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保护要求;
(八)确定村镇发展、迁并与控制的原则、时序和措施,提出拟保留村镇的建设控制标准;
(九)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做出管线综合规划;
(十)明确开发时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十一)研究拟定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