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由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鼓励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豫承担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编制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产业集聚区的定位、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区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第九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期限,近期至2012年,远期至2020年。

  第十条 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编制内容:

  (一)分析确定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

  (二)分析确定包括产业集聚区的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等的规划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明确发展空间范围,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产业集聚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五)确定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

  (六)确定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规划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的产业集聚区还应考虑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

  (七)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保护要求;

  (八)确定村镇发展、迁并与控制的原则、时序和措施,提出拟保留村镇的建设控制标准;

  (九)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做出管线综合规划;

  (十)明确开发时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十一)研究拟定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