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
(闽政文〔2009〕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治理建筑饰面石材行业(专指就地取材生产建筑用饰面石材的企业,不包括石材雕刻、墓碑石生产等企业)环境污染,促进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整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底,全省建筑饰面石材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做到废水“零排放”,废料和废渣等固体废物统一清运、集中规范处置并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恢复,水环境明显改善并符合生态功能区要求,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初步实现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严格控制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
1.禁止在沿江、沿溪一重山范围内开山采石。要按照有序开采、持续利用的原则,编制实施采石规划,明确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以及所有无证、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矿点),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停止供电。
2.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现有重点流域沿江一重山范围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沿江一重山范围之外的现有建筑饰面石材矿点废弃前不再新批矿山开采项目,且不得突破现有矿山数量和开采规模。
3.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项目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筑饰面石材矿山由省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控制建筑饰面石材加工规模
4.合理控制建筑饰面石材加工规模。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建筑饰面石材的规划工作。2009年7月底前具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的县(市、区)都要全面调查摸底,上报现有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数量、规模、生产状况,以及清理整顿规划。2009年建筑饰面石材加工总量应比2008年削减5%,2010年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都要进入加工集中区统一管理,集中排污处理。
5.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现有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无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零排放”,单机锯片在3片(大片)以下(含)、锯机在2台(含)以下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于2009年底前组织关闭、拆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