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年度文化人物评选办法
(省文化厅 2009年4月)
一、评选范围
全省文化工作者;热心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在支持、资助和推动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果的山西社会各界人士。
二、评选标准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德艺双馨。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中出类拔萃且有较大影响,本年度荣获国家级专业最高奖项。
3.在实施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惠民、文化产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山西形象提升、文化人才培养等七大文化建设工程中成绩显著,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4.积极支持、大力资助和热心参与文化建设,在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提升地区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改善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推动当地经济文化同步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5.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积极推进我省文化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取得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精神境界的文化成果,推行了有利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管理方式,在本区域、本领域文化建设中取得重大成就。
6.在推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社会贡献重大、引领作用显著,做出了推动发展和壮大行业的突出贡献,享有社会认同、行业肯定、备受推崇的良好声誉,在全社会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影响力。
三、评选程序
“山西省年度文化人物”评选工作遵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是:
第一阶段:推荐评选对象(5月5日-9月30日)
被推荐者由本单位通过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向省文化厅推荐。为进一步扩大评选表彰的范围,凡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直接向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自荐。
第二阶段:确定候选资格 (10月1日-10月15日)
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对所有推荐人选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提交评选表彰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个人事迹,综合考虑被推荐人在文化领域所做出的贡献和社会影响面,确定50名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