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文化厅山西省文化强县评选办法和
山西省年度文化人物评选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基层文化建设,实现文化强省战略目标,山西省文化厅制定的《山西省文化强县评选办法》和《山西省年度文化人物评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山西省文化强县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省内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县(市、区)均可申报。但3年内由于文化工作不力被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县(市、区)不得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及相关规定
“山西省文化强县”应在当地文化建设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不断推动文化创新,各项文化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山西省文化强县”是“山西省文化先进县”创建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全国文化先进县”将从“山西省文化强县”中择优推荐(“山西省文化强县”评选标准见附件)。
“山西省文化强县”只设10个名额,每两年评选一次,荣誉有效期为两年,期满该荣誉自行失效。
三、评选程序
第一阶段:申报推荐(5月5日--7月15日)。各县(市、区)按文化强县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向市评选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市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省评选领导组推荐。
第二阶段:省级评选(7月15日--8月31日)。省评选领导组组织省级评委会根据各地推荐情况,赴各县(市、区)实地考核,选出前20名向全社会公示。
第三阶段:公众投票(9月1日--9月30日)。通过公示接受公众投票。
第四阶段:组织确定(10月1日--10月31日)。根据省级评选结果和公众投票结果,经过省评选领导组确定,产生10个文化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