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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知识宣教训练纲要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管理培训、基础培训与应用培训的有机结合,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专业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校外辅导员等的专业培训,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应急管理培训相关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充实师资力量,开发应急管理系列课程,适时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机构。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推广紧急援助员等新型职业的培训、考试与资格认证,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

第五章 演练

  第三十六条 演练是指通过有计划的培训,使承担应急使命和任务的人员队伍,依照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一定程式,科学地进行实地实战训练演习,推演发挥,以求使其纯熟掌握应急技能,提高应急本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九条 演练是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是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演练可以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救援队伍及公众更好的理解、熟悉和掌握预案及相关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及时发现问题,修订和完善相关预案与方案,达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第四十条 演练分一般演练与特殊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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