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和授权有关应急知识宣传品、宣传栏、宣传节目等的制作、发放,编辑印发指导工作、宣传知识、交流经验的应急管理工作通讯报刊。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七条 教育一般指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它是按照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培养人的工作,是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以影响,指导他们形成一定的应急知识,传授他们一定的应急知识技能,培养他们一定的应急本领。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教育应当从幼儿抓起,新学期开学、新生入学、学校放假前都应专门进行应急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新生军训课应增加突发事件避险逃生知识和技能训练。
第二十条 学校要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及学校的教育体系之中,结合不同教育阶段的认知特点,开设内容不同的应急知识课程。教育主管部门应针对大、中、小学生等不同阅读对象编写《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在教学中增加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卫生、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的培训内容之中,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考核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