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由于突发事件日趋常态化,宣教训练工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坚持日常化与制度化,必须开展行之有效的公共安全教育,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进而把公共安全意识内化为我们民族的一种素质。
第七条 应急知识宣教训练是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知识宣教训练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知识宣教训练制度,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近期和本年度宣教训练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章 宣传
第九条 宣传是指承担宣教训练义务的组织机构和单位,使用演说、文字、音像、图画、艺术等方式向公众说明讲解应急知识。是公益讲解,也是强化说教的普及宣传。
第十条 宣传的意义是要唤起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感、自觉性,使人民群众能够积极配合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并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宣传的重点在于培养提高公众危机防范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要通过宣传,让公众了解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预兆,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规律,并让公众掌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一些基本技能和方法。
第十二条 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必须坚持日常化与制度化,要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消防日、安全日、突发事件纪念日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增强社会公众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宣传应急管理工作,应急专业人员、安全救护人员、应急志愿者等是应急知识宣传的主力军。
第十五条 应急知识宣传要采取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层次、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