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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综合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综合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全力参加专业抢险和技术处置。
  紧急抢险队伍根据指令迅速到达险情现场,对险情进行紧急处置。各区按规定保证综合抢险队伍到位,预案规定的相关单位保证专业抢险队伍到位,济南警备区和武警支队根据要求保证部队到位。
  5.4 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供电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确保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电力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畅通;对于已经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没的路段、立交引道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警按照预案规定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必要时,保证防汛指挥车辆的使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和设备,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抗洪抢险救灾车辆调用。
  5.5 治安与医疗保障
  汛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城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抢险抗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处置;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检,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 物资与资金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在市城防办的统一指导下,各单位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城防办。市城防办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统一调拨,各区防汛办具体实施。各区、街道办、居委会也要根据防汛需要,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以备急需。当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市、区建委、财政部门根据洪涝灾害程度和水毁工程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毁坏的城市防洪排水设施修复工作。
  5.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城防指根据灾情,及时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各级武装部做好基干民兵和民兵预备役的组织动员,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在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 善后处置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6.1 水毁工程修复
  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设施、铁路、供电、通信、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6.2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3 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所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6.4 社会救助
  灾后灾民生活救助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妥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6.5 其他工作
  其他如疫情病情处理、污染物的清除、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充等善后处置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由市城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公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应对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的公众应急手册。各区城防指、市城防指成员单位要全面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居民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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