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及会商结果,市城防指按照防汛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区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市城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组织指导。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
(5)信息报告。各级防汛机构和部门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城防指报告。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城防指续报汛情及工作动态。出现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应立即按程序向市应急办、市防指、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城区大范围危旧房屋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被淹,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道路大面积积水,造成大范围交通中断或交通瘫痪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影响要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和市民正常生产生活;
(2)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大中型水库决堤;
(3)黄河洪水倒灌,严重威胁城市安全;
(4)极端天气导致的其他突发性重特大事件。
4.5.2 Ⅰ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市防指指挥、市城防指指挥到达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城市防汛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
(2)会商报告。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灾情,决策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示。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
(3)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和会商结果,市防指指挥按照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有关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命令。
(4)进驻现场。市防指指挥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专家组应根据报告和现场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处置措施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5)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根据汛情与灾情演变情况,请求当地武警、驻军或中央、相关省市的帮助和支援。
(6)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并随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动态。出现各类重特大防汛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Ⅰ、Ⅱ级应急信息由市应急办、市防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防指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4.6 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Ⅲ级以下由市城防指决定或报请市城防指指挥批准同意,签署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
Ⅱ级防汛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市城防指指挥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发布。
Ⅰ级防汛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市防指指挥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发布。
5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切实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应急物资和资金充足、技术装备良好、现场救援及时、应急交通运输畅通、供电持续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医疗卫生满足应急需求、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有效等,确保城市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城市防汛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市城防办确保防汛信息畅通。市城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在进入汛期后,应确保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沟通,应使用手机、电话、对讲机、网络平台等通信工具进行信息交流,并保持24小时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城市防汛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城市防洪的重点险工险段或容易出险的防洪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派出抢险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和加固。
各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