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覆盖市、区城防指之间的城市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防汛应急行动依据汛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市城防指负责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事件应急(Ⅳ级)响应、较大事件应急(Ⅲ级)响应、重大事件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Ⅳ级响应由市城防办报市城防指副指挥批准;当汛情、灾情发生变化,需要由Ⅳ级响应升级到Ⅲ级响应时,由市城防指副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或发生防汛突发性重大以上公共事件,需要由Ⅲ级响应升级到Ⅱ级响应时,由市城防指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需要由Ⅱ级响应升级到Ⅰ级响应时,由市防指指挥批准后宣布并按照相应应急程序启动响应,由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对于突发的区域性暴雨情况,由市城防指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区城防指启动区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区城防指也可根据区域内气象变化或相关信息资料,启动区域应急响应,到岗到位进行指挥调度,并将处置结果及时上报市城防指。各部门根据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响应。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部分铁路立交道和道路出现积水,造成交通拥堵;
(2)部分低洼地区积水,部分房屋进水;
(3)因突降大雨发生局部险情,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4)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险情。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市城防办负责人在城市防汛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向各区城防指部署任务。
(2)会商研究。根据情况,召集各区城防指及有关单位会商,或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分析汛情,研究工作对策。
(3)防汛抢险。根据会商结果,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和灾情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向有关部门下达命令,指挥抢险工作。
(4)信息报告。出现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及市防办。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威胁市民安全;
(2)城市道路大面积积水,铁路立交道引道积水严重,部分路段出现道路行洪现象,造成短时严重交通阻塞;
(3)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出现漫溢或小清河出现顶托;
(4)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市城防指副指挥在市城市防汛指挥中心负责指挥。
(2)会商研究。会商小组成员全部到位,市城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3)下达命令。根据会商结果,市城防指按照有关防汛专项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有关的区城防指和相关部门下达命令。
(4)现场指挥。市城防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市城防办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防办报告汛情及救灾进展情况。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城区低洼地区严重积水,出现多处危旧房屋倒塌,多处地下设施进水,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城市道路大范围积水,部分地区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造成城市主干道中断等重大险情和灾情,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3)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大范围漫溢或小清河出现倒灌;
(4)南部山区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出现重大险情,造成市区受淹;
(5)黄河防汛工程出现部分漫顶走溜,威胁到城市安全。
4.4.2 Ⅱ级响应行动
(1)指挥到位。市城防指指挥在市城市防汛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2)会商研究。市城防指指挥在市城市防汛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分析灾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