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浙安监管法规〔2008〕20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具体检查内容,确定检查的重点行业和单位,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重点企业开展自查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落实,及时纠正企业自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安全监管人员的作用,认真落实执法检查任务。各地要针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突出的安全问题,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检查覆盖率。执法检查覆盖率要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力求取得实效。
(三)明确执法机构职能,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执法机构是承担本单位执法办案工作的主体,包括现场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有利于工作的分工原则,理顺执法机构与监管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要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避免执法人员混岗、脱岗现象。要高度重视专职执法人员的配备,尤其要解决好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基本保障条件,确保一线执法需要。
(四)推进实施处罚权委托,夯实行政执法基层基础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实施处罚权委托。要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委托行政处罚,延伸安全执法触角,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夯实行政执法基础。
(五)加强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 采取多种形式,分级负责,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是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市局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安监站所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实战能力。同时积极组织执法交流活动,通过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各县(市)、区安监局、监察支队要调配好工作,安排好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