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惩罚规定:
①单位安置的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比例及减税限额的计算;
②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堤围防护费
对持有效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注:现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免征营业税所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实行免征堤围防护费的照顾。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在职残疾人员名单及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购买社保的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办理减征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份;
(4)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5)《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
(7) 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 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11) 营业执照副本;
(12) 税务登记证副本;
(1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4)《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提交(1)-(12)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包括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应提交(3)-(14)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应提交(3)-(12)点的资料。
3.办理堤围防护费免征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批复文件或纳税凭证。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备案登记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2.纳税人享受减征营业税的办理程序: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要求,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