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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残疾人员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员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当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收入情况。
  (三)办理程序
  1.取得工资薪金的残疾人个人,可由任职所在单位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残疾人个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十二、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给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减征营业税、免征堤围防护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我省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减征营业税: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给予减征营业税;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⑥享受营业税减征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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