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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2.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但申请国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提供);
  (3) 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3.办理减免税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 残疾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 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3. 营业税的减免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需办理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提供劳务等收入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十一、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1)对残疾人员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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