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享受新开办企业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雇工8人以上的需提供);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程序
1.随军家属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随军家属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九、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如果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
5.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 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残疾人
十、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