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有效失业登记记录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办理申请减免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暂按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6.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8.《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办理申请减免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军队转业干部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