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2009年5月25日 穗地税发[2009]13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增长,促进我市就业稳定,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市局按照就业创业主体分类梳理了《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国家如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大学生
一、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三)办理程序
大学生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注: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