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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广安市岳池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投放的函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广安市岳池县已到期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投放的函
(2009年6月3日 川交函[2009]418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件收文[B2009]第01121号转来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岳池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重新投放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安府[2009]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同意你市岳池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进行重新投放,经营期限为5年。在此期间,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3000元/年·车的标准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部收入缴入财政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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