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灌高速公路试行货车联网计重收费的批复
(2009年5月21日 川交发[2009]19号)
成都市交委、物价局:
你们《关于成灌高速公路实行货车联网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成交[2009]313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成灌高速公路全长40.44公里,经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成灌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公路[2002]34号)批准按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发[2007]38号文要求,你公司已完成货车计重收费设备的安装,并通过计量部门的认证。经审查,同意成灌高速公路试行货车计重收费,并与都江堰至映秀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二、根据《四川省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同意该路段货车计重收费标准0.075元/吨·公里执行。具体实施按照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批复》(川交发[2007]14号)执行,试行期间,对正常装载车辆按20%进行优惠。
三、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时间从2009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四、同意开通聚源至石马巷段2公里,其收费标准按照成灌高速公路收费基价为0.50元/车·公里执行,具体为:
单位:元/车·次
车型
标准
区间
|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聚源至石马巷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